遭非法起诉 昆明王凤英老太逐级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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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明网】今年三月七日,昆明市八旬老太王凤英接到西山区法院的起诉书——西检一部刑诉[2022]Z2号),西山区检察院无视事实与法律,以《刑法》第三百条将王凤英构陷至法院。面对非法起诉,她已向全国、省、市、区公检法部门逐级申诉。

王凤英在申诉的开头就写到:

“今年三月七日我儿子接到昆明市西山区法院的电话,叫我去法院,到了那里法官普会峻给了我一份西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西检一部刑诉[2022]Z2号)。

“阅毕,就起诉书中指控我的‘罪名’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首先我明确表示,我修炼法轮功与这个罪名没有任何关系。本案检察官自丽琼提供不出修炼法轮功不合法、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真实的情况是:我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一个好人,浑身的疾病通过炼功痊愈,身体健康。同时,我多年来一直奉公守法,不但没有违反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更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起诉书中指控我的这个罪名与我的行为不符,不能成立,所谓‘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证据’取证过程违法、且与本案无关,属于非法和无效证据。”

遭绑架抄家、非法延期、解除取保候审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一日,王凤英在西山区金牛小区附近农贸市场买菜,刚刚拿出一本《明慧年历》,就被旁边的警察抓捕并带到岗亭,后被带到派出所。警察把王凤英的家门钥匙拿走。当天下午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金牛派出所警察拿着王凤英的家门钥匙打开她家门非法抄家,将与案件无关的她的私人合法财物拿走,也没有开具搜查物品清单。之后给王凤英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取保候审一年期满,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不予解除取保候审,也不告知对王凤英的取保候审如何处理,在王凤英多次到金牛派出所询问时,办案警察叶兵胜故意拖延推诿,含糊其辞。在王凤英的一再要求下,金牛派出所才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对王凤英解除取保候审,改为监视居住,对王凤英取保候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两个月。然而在开具给王凤英家属的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上却故意将日期写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想以此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这是公开造假。同时,西山分局又在明知王凤英无罪的情况下,不予撤销案件,将她的所谓材料移送至西山区检察院。

针对西山公安分局的违法行为,王凤英已写过控告状,同时对于移交给检察院的所谓案件,王凤英也向西山区检察院递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然而,西山区检察院不但对西山公安分局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予纠正,反而在明知王凤英无罪的情况下,将她起诉到法院。

修炼法轮功,王凤英老太身心受益

王凤英在申诉中写了自己通过修炼法轮功身心受益的经历:

“我从十几岁时就患有鼻窦炎、风湿性关节炎,之后随着工作、结婚,身体的病越来越多,又得了高血压、心脏病、神经性皮炎、甲肝、妇科病、颈椎病。最严重的是颈椎病,压迫神经,导致无法坐着或站立,两分钟不到,左手左脚就全麻了,只得每天在街上、在公园到处去走,每天要走路两、三个小时,以加强血液循环,使手脚不麻。我常年奔波在不同的医院之间,住院、吃药、治疗,但是身体状况却越来越差。为了能缓解身体的病痛,我也练过好多种气功,但是一点用都没有。

“一九九七年九月,我因为颈椎病要动手术,在一个大医院准备住院,在等床位。有一天,在公园里蹓跶,我看到有人在炼功,觉的那个炼功动作能舒展颈椎,于是就跟在那群人后面学着炼。炼完后,旁边的一个人就教我炼功动作,并告诉我这是法轮功。正炼到叠扣小腹时,我突然感到手掌心就象电炉刚插上电一样一圈一圈的有暖流转动起来,能量非常强。我觉的很奇怪,以前练过好几种气功没有任何反应,才刚学了几个法轮功的动作就有这么明显的反应,于是就问教我炼功的这个人,是怎么回事?那人说,这就是法轮在旋转了。

“从那一刻开始,我就从心底喜欢上了法轮功,并永远记住了这个难忘的日子——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随着炼功,我身体所有的疾病都痊愈了,最后竟然忘记了在医院排队等床位住院的事情。

“同时,我按照法轮功真、善、忍的要求做一个好人。有一年,云南某地地震,我一次就捐款一百元,而那时我每月的工资才几十元。那次地震捐款,居委会贴了红榜,上面有捐款人的名字和捐款的数额,法轮功学员是捐款数额最多的。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后,我迫于派出所、居委会、社区的压力,放弃了修炼。不久,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就复发了,无奈之下,我只得又去各大医院住院治疗,钱花了不少,罪受了不少,但是收效甚微。更让我难以承受的是,旧病未愈,我又增添了新病:游动性风湿、甲亢、忧郁症。忧郁症使我对人生近乎绝望,苦不堪言。很多年后,我重新走回法轮功修炼,很快,所有的疾病又再一次痊愈了,从那开始我一直坚持到了今天。是法轮大法再一次挽救了我。”

要求展示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从家中搜去的物品

西山区公安、检察院构陷王凤英的所谓证据就是从她家中搜去的法轮功书籍、资料等,但是西山区公安分局、西山区检察院并没有展示其中的内容具体是什么,跟邪教物品有什么关系,跟强加给王凤英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名又有什么关系。

所以王凤英要求把所有这些物品中的内容全部展示出来,看看哪些内容是不合法的,哪些是邪的,哪些内容能起到破坏法律实施的作用。同时她也介绍了法轮功的主要著作——李洪志师父的《转法轮》,是迄今为止翻译成外国文种最多的中文书籍。传世二十四年,就有了四十种文字版本(包括中文)。二十四年间,包括中国在内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一亿多不同族裔的民众,通过阅读不同文种的《转法轮》走入了法轮大法修炼,身心受益。不读《转法轮》,人生有缺憾,这是无数修炼法轮大法的民众的肺腑之言。同时,李洪志先生的五十一本著作均可在互联网上免费下载,供天下有缘人阅读。

王凤英说:“真心希望更多的有缘人都能来读一读《转法轮》,相信您一定不会后悔,也许您苦苦追寻而不得其解的问题都能在这本书中找到答案。”

王凤英在申诉中也从法轮功不是邪教、以《刑法》第三百条指控自己的罪名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自己修炼法轮功合法,信仰无罪;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个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起诉书提供的“邪教物品认定意见”不在《刑事诉讼法》列举的八项证据之中,属非法证据,不能成为判案的根据以及本案中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等方面做了阐述。对于西山区检察院没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王凤英在申诉中说:“西山区检察院没有对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6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根据上述,侦查活动不合法。西山区检察院没有责令侦查机关予以改正,还默许了公安的违法行为,并将案件移送法院。”

在申诉的最后,王凤英写道:“起诉书指控我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但起诉书中并没有一句话说明我利用了国家明确的十四种邪教组织中的哪一个邪教组织,我又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因此起诉书对我的指控不能成立。检察官自丽琼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就凭空给我扣上一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这是典型的诬告陷害,枉法强加罪名。

“我坚持自己的合法信仰,怎么能让国家的法律不能实施呢?谁不让百姓有自己的信仰,谁才是违背了《宪法》第35、36条规定,谁才是在破坏法律的实施。我作为一个公民,是受《宪法》保护的,坚持自己的信仰是无罪的。

“因此我要求西山区检察院撤回起诉,立即中止这种犯罪行为,要求西山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金牛派出所归还从我家中搜去的物品,同时依法追究西山公安分局、金牛派出所超出法定期限两个月才给我解除取保候审以及非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并赔偿由此对我造成的精神、身体及名誉的一系列损失。”

昆明市西山区公安分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春雨路235号,邮编:650199
电话:0871-68181929
局长李辉

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
办案警察叶兵胜:13577099381,警号:057337

西山区检察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700号,邮编:650118
检察长欧灵军
本案检察官自丽琼:0871-68573809、0871-68573803

西山区法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1132号,邮编:650199
院长杨越
本案法官普会峻:0871-68178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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